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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摆正控辩双方关系,提倡高水平的办案风格

发布时间:11/16/2017    浏览:5609 分享到:

 

  在重大案件中,各种矛盾比较集中,敏感因素较多,律师办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诚恳、克制的态度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律师不能放弃原则,但要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中,法庭辩论中很容易发生冲突,这不仅会影响到审判效果,而且有时候对律师也很不利。所以,在这种案件中,更应当提倡采取一种平和、主动、充分的辩论风格,以理服人,防止情绪化的冲动。
  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成熟,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认为控辩双方的关系应当走向正常化,即控辩双方应当对抗,但这种对抗应当是理性的。所以,在辩护制度日益成熟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寻求并推动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走向理性化。可以说,这就是控辩双方关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理性化对抗的阶段,也是走向正常化的阶段。
  与这种对抗关系相适应,我们的法庭审理活动就应当上升一个层次,我们的法庭辩论应当在一种平和、主动、充分的气氛中进行。所谓平和、主动、充分,是指控辩双方在辩论中态度平缓,没有相互诋毁,没有剑拨驽张的架势;辩论时可以在宽松的气氛中主动对话;发表观点时可以充分表达不受干扰。事实上,只有在这种辩论的方式和气氛中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才能为法庭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可以说,近几年来,实现这种目标的基础已经开始出现,成功的尝试也不乏其例。其中,我经历过的南京、北京、大连三个案子的开庭情况就非常典型。这三个案子都是涉及到重罪与无罪的界限问题,有的一审已经判了无期徒刑,而辩方都是做无罪辩护。但是法庭辩论虽然激烈却没有冲突,法庭气氛理性而平和,以至于休庭后控辩审三方能够主动走到一起相互致意并继续诚恳地讨论案情。这样的法庭气氛对公正审理非常有意义,至少可以为法庭的兼听则明奠定一种基础。当然,这种气氛的实现需要三方配合,但我们律师有很大的主动权,我们应当努力来争取创造这样的环境和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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