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制新闻

  交通肇事

  罪名解析

  量刑标准

  刑事法规

  离婚案件

 

首页 >> 辩技巧>>正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基准刑

发布时间:11/16/2017    浏览:4068 分享到: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名称:甘肃陇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  邮编:730000

咨询电话: 18919855623       邮箱:736567883@qq.com    

 网站版权:甘肃陇信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陇ICP备20001652号-1   甘公网安备:62010202001687号   网站技术:兰州科源